通常情况下,1名合法警察和一名辅警不可以进行执法。法律依据如下: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职员推行,执法职员不能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推行行政强制手段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能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程序规定》
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实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己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能少于两人。
在深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职员条例(草案)》,在一名人民警察的带领下,辅警可以从事“110警情现场处警”“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职员进行当场盘查、检查,继续盘查”“抓捕、押解违法犯罪嫌疑人”“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等八项活动,但这只不过深圳的地方规定,在其他区域尚未常见适用。
引使用方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