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目前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
1、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
1、队伍管理体制不理顺。
依据《条例》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现在多数基层法院的法警还未实行编队,大多数法警分散于每个庭室,没进行集中培训和管理;有的法院虽已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院虽然解决了编队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但司法警察的管理还是由所在法院实行块块管理,没落实双重领导体制。司法警察队伍的这种管理情况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内设机构在法院的地位还比较低,对法警工作仍不够看重。同时,司法警察在法院晋升的机会较少,审判部门去不了,非审判部门非常难去,导致整个队伍思想上不稳定。
理顺法警的管理体制,必需从贯彻《条例》入手,对司法警察进行规范的编队管理,改变每个法院分散管理的局面。在编队过程中,上级法院要大胆纠正下级法院的不规范管理行为;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领导干部的调配用,要征得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领导的赞同,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垂直领导能行之有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情况、素质情况等有比较全方位的认知,以利于上级法院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同时对司法警察的警务活动要实行调警令规范。
2、司法警察执法体制不规范
明确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是职权法定主意的体现。现在法警工作范围在不断拓宽,过去主如果服务于刑事审判,目前民事实行工作总是也需要法警帮助实行,但法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法律规定尚显不足,具体体目前:一是法警的地位、用途不清楚。依据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中有哪些用途是辅助的性质,仅能实行指令而不可以作出指令,但法警在参与民事实行工作中的从属地位不应影响其发挥用途,其工作范围可以适合扩大。二是法警职权和警察权的规定不清楚。《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备8项职权,但实为8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什么警察权却无从规定。因为规定不清楚,使得法警在司法过程中的处置方法也不清楚,看上去无所适从。尤其是在帮助实行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有时因为法官不在场,法警在没得到法官指令的状况下不可以自行采取手段,如此就出现了法官到处忙法警看热闹的状况。
3、司法警察队伍用人体制不理想
自从各级法院法警队成立以来,加强了对聘用制法警的录用,但采取的办法不尽相同,对此,也没统一的规定。有些法院将司机改为法警;有些法院将勤杂职员当法警用;使司法警察层次参差不齐,缺少基本的文化、业务素质。这类做法都是为了凑人数,应对检查,而没提升到为审判工作服务的角度来认识。不少人过去觉得,法警就是看大门,押押犯人,只须身体好,有无文化、素质高低不重要。据近几年来的法院很多的信息及新闻报道表明,在刑事开庭时人犯逃脱、自伤、自残的事件时有发生,责任人虽然遭到了相应的处罚,人民法院的声誉也遭到了影响。经剖析觉得,重要原因除个别干警素质低、责任心不强外,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原因:一是现有在编法警年龄老化,常识层次已难以满足工作的需要;二是法院系统进人途径遭到组织人事部门的限制,不可以准时从社会上补充新鲜血液;三是现有以工代警职员得不到组织人事部门的承认,影响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2、司法警察工作进步方向
司法警察面临的问题,是伴随人民法院审判规范改革进程的深化而出现的,这类问题的解决预示着司法警察工作的将来和前景。为确保司法警察更好地服务于审判活动,司法警察工作的将来应朝以下方向进步:
1、队伍建设规范化。第一要健全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确立规范的垂直领导体制,确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领导,形成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做到互相协调互为补充,提升法警在一个区域的整体作战能力。第二是打造司法警察的高等教育体制,形成自成体系的教育培训系统,解决法警长期以来没固定的培训基地、没办法得到合法教育培训的问题。
2、司法警察职权明确化。这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公务的需要,大家要了解地看到,这是一支占法院干部总数12%的大队伍,大家不可以无视他的存在和进步。因此需要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明细化,从立法上解决法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权问题。如司法调查取证权、实行现场中的处置权等。
3、司法警察警务活动效能化。这是法院审判工作对法警的势必需要,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大法警工作的首要条件。只有达成效能化,才能真正做到以一当十,以少胜多,才能确保不贻误战机。达成警务活动的效能化,需要对整个法警队伍实行科学、严格地管理,切实严明纪律,做到所有行动听指挥。
4、理论研究系统化。法警是一支年轻的具备独特功能的队伍,对其性质、地位、职能与怎么样更好地发挥其用途需要不断加大理论研究,而现在法院系统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还相当滞后,理论分析与司法实践紧急断档,使得法警的职权一直囿于值庭、押解、实行死刑、机关安全守卫的圈子里,而且对这类问题 也没非常不错地的研究,即便有所涉摄也缺少应有些深度。面对迅猛进步的新形式,大家需要开阔视线,紧密联系法警 工作的近况加快研究节奏,尽快在理论研究上获得新的突破、为新形式下法警队伍的建设拓宽道路。
3、加大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对策
依据以上对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和进步方向的剖析,笔者觉得为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职能用途,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入手:
1、改革用警机制,推行军事化管理
在现在人事规范下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实行法警聘用规范。目前的很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已经开始了自谋职业,这部分职员已经学到了部分法律常识,只须稍加培训,就可成为法警队伍的中坚力量,且年龄相对较小,对表现较好的,可以考虑长期聘用,以解决警力不足、编制缺少和职员流动性差的问题,真正达成法警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常识化;实行军事化编队管理,可以大幅度提升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达成队伍的迅速反应,提升执法水平。
2、转变用人观念,解决执法权问题
过去,过去有人多次提过聘使用方法警不是正式干警,怎么样行使执法权的问题。其实与现实工作并不矛盾。法警队伍都设有领导和在编正式法警,规定外出实行公务需要有在编正式法警带队,聘使用方法警只不过帮助正式法警进行工作,做到兵中有官,以官带兵,就能合理解决聘使用方法警执法权的问题。
3、实行优胜劣汰,处置好使人关系
健全用人规范包含疏通司法警察的进口和出口,对在岗司法警察进行优化管理,维持司法警察的活力和战斗力。现在进口上存在的问题主如果进人无固定途径,导致法警的来源复杂,进去的职员素质不高。因此,应注意吸纳部队转业职员中的出色分子和大中传院校毕业生,从根本上解决进口问题。
对在岗法警进行科学管理,第一要从内部打造起好的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聘用制司法警察规范。聘用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和法警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一至五年,聘用期间法警和法院别的人员的待遇相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不然则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伴随国家人事规范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保障、保险规范的相继打造,在人民法院内部推行聘用制法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聘用制法警捧的不是铁饭碗,工作有重压,对法警有勉励用途,而且这也是理顺法警出口、解决老龄化问题的要紧渠道。依据优胜劣汰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好的留用,差的淘汰,如此既能保留骨干维持工作的连续性,又不断充实新鲜血液,使法警队伍永远维持生机和活力。充足的人才市场,给大家提供了好的机会。
4、实行编队管理,发挥职能用途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隶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准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要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需要有过硬的素质、严明的纪律。要改变过去那种松散式管理的传统模式,以军事化管理为标准,强调纪律观念、整体观念,实行“警营化”管理采取集中管理,集中练习,集体吃住的工作模式,培养他们好的纪律作风和顽强的工作作风,使他们培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好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