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买家有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与买家的约定,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一旦约定生效,经营者应当履行承诺。当然, 约定内容应是法律、 法规许可的事情。假如约定内容违法,譬如约定提供毒品,则不受法律保护。
网友提问:经营者集中审察方法是什么
律师解答:为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工作,明确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程序,依据《中国反垄断法》,拟定本方法。
有关法律常识: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工作,明确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程序,依据《中国反垄断法》,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执法机构,承担受理和审察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
第三条 在商务部立案之后、做出审察决定之前,申报人需要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除舍弃集中买卖的情形外,申报的撤回话当经商务部赞同。
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察程序终止。商务部赞同撤回申报不视为对集中的批准。
第四条 在审察过程中,商务部鼓励申报人尽快主动提供能够帮助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察和做出决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条 在审察过程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法向商务部就有关申报事情进行书面陈述、申辩,商务部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 在审察过程中,商务部可以参考需要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买家等单位或个人的建议。
第七条 在审察过程中,商务部可以主动或应有关方面的请求决定召开听证会,调查取证,听取有关各方的建议。商务部召开听证会,应当提前书面公告听证会参加方。听证会参加方提出书面建议的,应当在听证会举办前向商务部提交。
商务部举行听证会,可以公告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及其角逐者、上下游企业及其他有关企业的代表参加,并可以酌情邀请有关专家、行业协会代表、有关政府部门的代表与买家代表参加。
听证会参加方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程序,服从听证会主持人安排。
听证会参加方出于商业秘密等保密原因考虑,期望单独陈述的,可以安排单独听证;安排单独听证的,听证内容应当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置。
第八条 听证会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会纪律;
核对听证会参加方;
参加方就听证内容进行陈述;
听证会主持人就听证内容询问有关参加方;
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九条 在初步审察阶段,商务部应当在《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不是推行进一步审察的决定。商务部做出不推行进一步审察决定的,应当书面公告申报人;觉得有必要推行进一步审察的,应当做出推行进一步审察的决定,并书面公告申报人。